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之可言又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就其行為之全部加以判斷,既不得就其行為之一部是否正當防衛為其判斷之依據,亦非從其各個防衛行為是否超越相當性,定其是否防衛過當,則原判決認為胡○泉持刀砍傷尤○旭腳部四刀為正當防衛行為,而嗣後將尤○旭抓住做擋箭牌,致尤○旭被誤殺死亡,係防衛過當,具有不確定之故意,依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減輕其刑,顯難謂合(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6807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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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