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發票人如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自得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又發票人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十日期間而起訴者,僅無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最高法院76年台再字第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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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