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判決後之後續事宜

1.         可上訴之案件:應在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具狀向法院提起上訴(若是裁定的話,抗告期間為5日。)

2.         不可上訴之案件:在法院宣判那天案件就已確定了,此時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3.         告訴人或被害人部分:如果對於判決不服時,得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4.         案件確定:判決後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或是不得上訴之案件,該案就算確定。此時書記官會待回證繳齊後,將該案件送地檢署執行科執行,後續再由地檢署執行科承辦書記官通知被告到案來執行。

5.         發還保證金: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者,如在本院繳交之刑事保證金,本院會主動寄達通知書,保證人接到通知後,請於指定期限內,陳報金融機關帳號、俾本院辦理發款事宜,如未於指定期間陳報帳號本院將另發通知,請保證人於指定期間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如在地檢署繳交之保證金,請於收到地檢署之保證金發還通知書後,於指定期限內至地檢署領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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