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正當防衛,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至不法之侵害究屬現在或業已過去,則應權衡個案當時之型態及情節,從客觀上加以審酌判斷。原判決理由認定上訴人持刀揮舞造成被害人前開三處較淺刀割傷部分,固可謂係防衛行為。但上訴人既已持刀劃割傷被害人,應知已達嚇阻被害人繼續攻擊之效果,上訴人竟持刀猛力先後刺入被害人左胸及左上背部,且上訴人於持刀刺向被害人心臟要害後,已使被害人喪失攻擊及抵抗能力,卻再持向被害人左上背部猛力刺下,顯係基於報復之犯罪意思,非屬防衛行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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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