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承攬與僱傭雖均屬勞務供給契約,但工作之完成始為承攬之標的,勞務供給僅為承攬之手段或過程,須工作完成,始得請求承攬報酬,承攬人之供給勞務原則上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且無專屬性,故不以承攬人親自供給勞務為必要僱傭則以勞務供給為其標的,只須供給勞務,即可請求報酬,有無結果在所不問,受僱人供給勞務,原則上須受僱用人指揮監督,具專屬性,故以受僱人親自供給勞務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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