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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使用借貸與租賃雖均係將物交付他方使用,然使用借貸為無償,租賃則為有償;且使用借貸係以物之使用為其內容,不得以之供收益,此與租賃之內容,除使用外,尚得收益不同;若當人約定以物無償供他方收益者,應屬無名契約,而類推適用使用借貸之規定。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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