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65台上字第381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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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