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承擔契約係以第三人與債權人為當事人,衹須第三人與債權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契約即為成立,不必得債務人之同意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二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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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