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夫妻於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030條之1 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該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於同年月5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 6月5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20 號解釋可資參照。準此,有無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適用,端視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事實是否發生於該條增訂生效之後,而與夫妻婚後財產取得之時點無涉。
☆想了解更多離婚家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點我
♦如果您有離婚或家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