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徒刑同時宣告刑後強制工作處分者,在執行徒刑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徒刑假釋中,何時執行強制工作?又,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答:


1.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


2.徒刑核准假釋出監,必須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等候接獲檢察署刑事執行傳票後,自動到檢察署報到執行強制工作。


3.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6個月或期間未終了前,執行機關(即技能訓練所)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以上可參考舊刑法第9798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45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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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