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解釋意思表示原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事實審法院解釋意思表示,縱有不當,亦不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問題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14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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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