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給付不能,係指在給付期或債務人得為給付之時期有不能給付之情形而言,若在此等時期,給付已屬不能,則不問其為永久不能抑一時不能,皆當然發生給付不能之效果縱債務人嗣後回復為可能給付,亦無從變更此已發生之法定效果同院89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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