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全體一同起訴,而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如有遺漏,即屬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法院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08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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