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是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須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予以拆除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八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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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