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範圍;該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自應成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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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