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定有明文。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係指商人所供給其所從事營業項目之商品之代價而言。而所稱商人,舉凡販賣商品之人,即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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