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為981 23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28 條所明定。又祭祀公業係祀產之總稱,屬於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關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管理處分、管理人之選任及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如公業內部已有所約定或另有習慣可循,即不適用981 23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28 條第2 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即派下員)全體同意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16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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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