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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普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應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然並非所有錄音均係準文書,僅於「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之錄音,始以文書論亦即錄音之內容須使人可以理解,製作者藉該錄音所要傳達之意思,而該意思傳達技術,係依習慣或約定俗稱之表達技術,合於永續狀態中表示一定用意證明之準文書概念,是如不在傳達一定之用意者,即不能認係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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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