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
,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
對其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當之,若告訴人
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而向該管公
務員告訴,若經查明被訴人確無此犯罪行為者,即不能謂
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303
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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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
,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
對其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當之,若告訴人
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而向該管公
務員告訴,若經查明被訴人確無此犯罪行為者,即不能謂
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303
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