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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行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3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556號判例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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