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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形者,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 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及業務緊縮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為保障雇主營業權,於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即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虧損或業務緊縮為各別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自應分別審究之, 亦即雇主虧損非必緊縮業務,而業務緊縮非必虧損,兩者間非必然有關聯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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