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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祭祀公業係為祭祀祖先之目的而設立,其祀產屬於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93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裁判要旨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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