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認可收養聲請狀
聲請人
即收養人:A
住:桃園市龍山街ΟΟΟ巷ΟΟ號
被收養人:B
住:桃園市龍山街ΟΟΟ巷ΟΟ號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C
住:桃園市龍山街ΟΟΟ巷ΟΟ號
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女事:
聲請事項
一、請准裁定認可A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收養B( 民國87年4月13日 生)為養女。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聲請法院認可,為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為之,復為民法第1074條但書,定有明文,合先陳明。
二、 本件聲請人同意於 民國95年6月12日 起收養配偶C所生之女B( 民國87年4月13日 生)為養女,聲請人與C於90年1月6日 結婚,此一事實,有雙方之戶籍謄本可證,且聲請人與C及B等人,自結婚日起,即合樂共同生活居住一起,十分美滿,另自聲請人、C,及B之生父D所簽訂之收養契約書,及C、D所出具之出養同意書等文件,亦足證明收養、出養之情事。且聲請人應盡養父之責任,使養女獲得幸福;被收養人亦應盡孝敬父親之義務。為此,依照上述規定,檢具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職業證明文件等資料(附件1)供予參用。
三、 綜上,為特狀請准為裁定認可,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1: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收養人A與被收養人B謄本、收養人A職業證明文件等資料乙批。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具狀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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