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
案號:臺灣ΟΟ地方法院ΟΟ年裁全字第ΟΟ號
股別:Ο股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A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B 均請詳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C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D
為就上開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限期起訴事:
緣債務人日前接獲 鈞院寄達之ΟΟ年度執全字第ΟΟ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所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並未詳述正確債權債務關係,僅係依法提供擔保以代釋明,因此,在如此情況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殊有不當。且實際上債務人並無積欠債權人款項,因此,債權人之假扣押聲請之行為,殊有不妥且影響債務人權益甚鉅,為此,爰引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懇請 鈞院令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債務人之權益。倘債權人未依 鈞院所裁定之期間起訴者,懇請 鈞院依法撤銷債權人之假扣押裁定,以維法紀。
謹 狀
臺灣ΟΟ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臺灣ΟΟ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ΟΟ年ΟΟ月ΟΟ日
具 狀 人:A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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