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而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法定財產制因此而消滅。
又所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
算定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
請求分配差額之2分之1(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
是僅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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