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固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謂縱容,乃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之意,宥恕則係指於通姦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又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0七五號判決參照)。


 



按所謂宥恕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


且表示行為不以明示為必要,縱為默示之表示行為,亦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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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