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且合夥人中之一人,依本條規定行使權利時,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為己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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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且合夥人中之一人,依本條規定行使權利時,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為己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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