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預備之合併者,謂同一上訴人對同一被上訴人,將理論上不相容之數請求,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主張。而將該項數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在先順序之請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裁判,如先順序之請求為有理由,則不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裁判。換言之,當事人提起之各訴,實質上應認為各個獨立之訴,如不具訴之合併要件者,法院應將各訴分別辦理,不得認其全部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一五五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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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