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2號判例

 

裁判要旨: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請求離婚之原告對於此項虐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無庸舉證外,應負舉證之責任。至法院是否行使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定調查證據之職權,應依法院自由意思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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