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要旨:按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前段自明。其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均應為行政處分,否則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不備要件,應予駁回。又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之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另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停止執行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