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定有明文;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權利人之權利最高法院35年京上字第1681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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