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0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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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