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甚明,而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復為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四款所明定。又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而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非字第二十四號判例意旨、七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0三號裁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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