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885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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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885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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