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受領遲延而使原已到期之給付處於給付無確定期限狀態,嗣債權人表示願意受領者,仍須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人經催告而不履行,則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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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