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必須債務人一般的且繼續的清償不能,係指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清償而言。何謂債務之主要部分,應依社會之觀念定之。如僅就某一特定債務不能清償,則屬給付不能問題,尚不構成破產或和解對原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破產字第110號裁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