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或於訴訟上本於其訴訟代理權所為之「自認」,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即時撤銷或更正,或其撤銷符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前項 (第二項)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 (按:例如同法第七十二條) 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而自認者,始得為之。」等情形外,其效果當然及於當事人本人。法院自應認該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實,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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