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42926年上字第124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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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