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05號判例)。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