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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之標的物是否屬凶宅,如委賣方未誠實告知,一般而言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大眾傳播媒體揭露為據,作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是否善盡查知義務之判斷標準,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可稽。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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