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投票行賄罪客體有二,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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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