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條有關幫助犯之性質,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係採限制共犯從屬性說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謂:「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且修正後刑法第30條之修正理由亦說明:「幫助犯係採限制從屬形式,與修正後之教唆犯同,條文明示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則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是本件正犯乙實行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時點係在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後之9891日 ,甲即無構成累犯之可能(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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