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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雖離婚,但子女對父母之親情仍不可或缺,無監護權一方之定期或不定期之訪視關愛,對單親子女人格之成長,關係重大,幼兒尤其須要母愛。原判決理由載稱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探視王○凱,此不利益情事,僅存在於上訴人身上,並未發生於王○凱兒童身上云云,依上所述,其立論亦屬可議(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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