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復有明文。又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如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已經認定,而被告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最高法院92台上312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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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