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約定之違約金如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


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我國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除賦予債務人得請求法院予以酌減之權利外,


並賦予法院介入之職權,以期求得當事人間真正公平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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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