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所犯數罪名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意,且僅有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獨立之罪名者而言,其中所謂「同一行為」,限於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次按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數犯罪行為之間具有低度行為(或前行為)、高度行為(或後行為);重行為、輕行為之關係;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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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