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夫妻之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其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俾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故不待論。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民法第1153條第1司法院21年院字第780號解釋可茲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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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