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是申請該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屬出賣人專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但書規定,不在禁止自己代理之範疇內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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