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10,791,312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A
住台北市XX路1段ΟΟ號ΟΟ樓
送達代收人:ΟΟΟ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TEL:8369-5898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B
住台北市XXX路2段ΟΟ巷Ο弄ΟΟ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ΟΟΟΟΟΟΟΟΟΟ)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新台10,600,000元,並自 民國90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106,5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新台幣84,800元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股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二、 股 份(權):未公開發行公司
(一)公司名稱:
1.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 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號
2.台北市南京東路1段ΟΟ號5樓之3
三、保 險 契 約 之 利 益:
(一)公司名稱: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
1.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
2.台北市仁愛路4段296號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ΟΟ號)及Ο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南京東路1段ΟΟ號5樓之3),查詢債務人名下所有該公司之股份。如有股份,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1-43樓)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296號),查詢債務人是否有投保該公司之保險。如有投保任何保險,亦請查扣因保險契約而生之相關利益。
四、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ΟΟ年12月31日 發給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債權憑證,債務人B尚有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債務迄未清償。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本案相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ΟΟ.12.31北院錦ΟΟ執庚字第XXXΟΟ號)正本乙份。
證物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查詢清單及ΟΟ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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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關於此篇文章. 既我已非債務人.也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 那銀行可以再從稅捐出調出我的所得資料向法院提出向上述之類的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什麼東東的事嗎?
稍放寬的心 看到這篇文又緊張了.煩請解惑! 謝謝
1.既然你已經不是債務人了,那麼銀行就沒有任何名義可以再調閱妳的所得資料,或聲請法院對妳強制執行了!
2.這事情應該已經算告一段落了,希望你能盡快回復一般正常、平靜的生活,不要因這件事而打亂了妳本有的生活步調喔!
請問申請債權憑證時,法院不會幫忙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因為上面註明債務人無財產,但他有工作怎麼會沒有財產ㄋ,法院是查都沒查嗎
[版主回覆06/03/2012 21:19:20]法院是不會幫忙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