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所謂之「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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